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全通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33911W。
法定代表人:刘文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87961985W。
法定代表人:耿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755118元,并以375511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4月20日止的利息为15020.47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据实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20日止的迟延利息为12485.77元);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845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1571元,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40301元,以上共计3857954.2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857954.2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文巧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