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和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746号
原告:宜昌和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1766709W,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重庆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吴玖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旻,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87961985W,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耿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和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宜昌和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宜昌和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990元,依照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和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宁晓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