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17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熊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国,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世群,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一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一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一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再审申请人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侯世群、一审被告曾胜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8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和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刑事判决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即使***、侯世群诉请的劳务费系***分包的省客项目产生,二审判决认定劳务费总额亦属于重复计算;3.本案审理需要的主要证据,广和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但二审法院未收集导致错判;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广和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湖北省汉口北客运交通枢纽项目工程的钢筋、木工、砌砖等劳务非法分包给***、***,其后叶海清、***再次将工程砌砖部分的劳务分包给***,而***雇佣***、侯世群从事拖砖劳务。广和公司将部分工程层层非法分包的事实清晰,***、侯世群亦依约完成了工作,***向***、侯世群出具了欠条及劳务工程量单据,拖欠劳务费共计137100元,该欠款亦事实清楚,***应履行清偿义务,并承担其逾期付款损失,广和公司认为该欠款属于重复计算没有事实依据。广和公司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本案所欠工资为农民工工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九)项落实清偿欠薪责任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国办发明电〔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广和公司即使已经向直接分包人结清工程款,但因其违法分包行为,亦应对上述所欠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接广和公司工程劳务部分后,继续违法分包,对此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广和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正确的。广和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书亦只能证明广和公司已经向***、***足额付清工程款,并不能免除自己因违法分包行为而产生的清偿责任。原二审法院以广和公司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内申请法院调查黄陂区公安局相关笔录等为由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广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严开元
审判员马文艳
审判员杨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漆昌伟
书记员李肖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