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3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熊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世群,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再审申请人曾胜宏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公司)、***、侯世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8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中本人因故未出庭参加诉讼,故原审中认定的一份核心证据被重复采信,导致一审判决标的错误地被认定为137100元,而正确的应该是79000元,2015年3月计量单据被涵盖在2015年9月的单据中。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依据原审查明事实,依法确认以下事实:湖北省汉口北客运交通枢纽项目系广和公司总承包施工,2014年开始广和公司将工程的钢筋、木工、砌砖等劳务分包给***、***,***、***又将工程砌砖部分的劳务分包给***。***雇请***、侯世群从事拖砖劳务,双方为此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按每立方米50元结算劳务费。工程完工后,对于2015年3月前的劳务费79000元,***出具了欠条一张。对于2015年3月之后的劳务工程量,***出具了二份计量单据确认为1426立方米,劳务费计71300元(50元/㎡×1426)。计量单据还注明另欠款1500元。上述劳务费经计算为151800元,曾胜宏均承诺在2016年2月5日前付清。***、侯世群已预支劳务费14700元,***实际拖欠劳务费137100元。本院认为,***雇佣***、侯世群从事拖砖劳务,***、侯世群依约完成了工作,***应当及时支付报酬,但却多次拖延支付,未参加诉讼亦未说明事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向***、侯世群出具了欠条及劳务工程量单据,共计拖欠劳务费137100元,该欠款事实清楚,***虽主张存在重复计算,但未提交证据支持,且与常理和习惯不符,原审认定欠款数额是正确的,***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严开元
审判员***
审判员杨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