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凯泽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6民初4141号
原告:武汉凯泽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熊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凯泽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凯泽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凯泽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凯泽通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26元,减半收取6363元,由原告武汉凯泽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