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1123民初274号
原告: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87961985W),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熊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国,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被告:**全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原告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商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通商公司支付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支出的劳务费、利息及执行费共计163599元;二.判令三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以163599元为本金、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诉被告***、***、***、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湖北省汉口北客运交通枢纽项目系被告广和公司总承包施工,2014年开始被告广和公司将工程的钢筋、木工、砌砖等劳务分包给被告***、***,其后被告***、***再次将工程砌砖部分的劳务分包给被告***,2014年9月,被告***、***合伙承接被告***工程中的拖砖劳务……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71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利息损失;三、被告***、被告***、被告广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1月,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划扣原告通商公司款项163559元,执结了上述判决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恳请贵院判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因为被告***、**全当年在汉口北交通枢纽承包工程,将其工程中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被告***、**全已全部与被告***结清工程款,有(2017)鄂0116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这份判决书载明了被告***、***已将全部工程款与被告***结清。(2017)鄂0116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被告***支付***、***的劳务费用,而非被告***、***向***、***支付劳务费用。现原告通商公司起诉要求偿还该垫付款,与被告***、**全无关,被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通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2017)鄂0116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结束通知书、2018年11月5日结算票据、(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8092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被告***、**全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且原告通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故依法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湖北省汉口北客运交通枢纽项目系广和公司总承包施工,2014年开始广和公司将工程的钢筋、木工、砌砖等劳务分包给被告***、***,其后被告***、***再次将工程砌砖部分的劳务分包给被告被告***。2014年9月,***、***合伙承接被告***工程中的拖砖劳务。***、***与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按每立方米50元结算劳务费。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劳务费151800元,被告***承诺在2016年2月5日前付清。2016年2月5日,被告***、***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经武汉市黄陂区区委、区政府协调,滠口街工委、办事处等部门决定由滠口街道财政所代发被告***、**清欠发的农民工工资,2016年2月5日、29日广和公司分别汇款人民币80万元、90万元,滠口街道财政所将上述170万元款项全部发放给欠薪农民工手中,被告***、**清欠被告***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被告***未向***、***支付劳动费,2017年4月***、***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同年6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16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137100元;被告***支付***、***劳务费利息损失(以劳务费137100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被告***、被告广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和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民终80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2日,广和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通商公司。同年5月28日,***、***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1月2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划拨广和公司银行帐号上的资金163599元,同年11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16执1590号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此后,原告通商公司找三被告催讨该款无果,故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应支付***、***劳务费和利息以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其未履行该义务,由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通商公司履行了该付款义务,偿还了被告***的债务,原告通商公司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追偿。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通商公司要求被告****还代偿163599元,并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通商公司是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其份额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推定份额均等,应平均承担责任;原告通商公司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有权向负有连带责任的被告***、***追偿,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通商公司要求被告***、***对上述债务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通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付163599元,并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对上述款项本息的50%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友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