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19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广东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魏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薇,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陆文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燕,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华,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周伟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燕,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斌,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动广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动广州分公司)、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在线公司)、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5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与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月10日解除;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改判。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通过原审庭审能够证实被上诉人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签订排除工龄连续、合同签订次数、排除其主要义务,免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原审法院对此未查清。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法》,其所提交的表决表、签到表、签收表不能证明其合法性。部分劳动者的新量酬规章制度的送达劳动者签收文件中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上诉人申请原审法院进行笔迹鉴定但被驳回。上诉人在与中移动广州分公司、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前降低了劳动者的社保及公积金缴纳基数,导致社保及公积金减少。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恶意规避上诉人劳动工龄连续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但原审仍驳回上诉人请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用人单位对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应当进行举证,但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未能对此举证。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向税局多报上诉人的个人纳税额度,导致个人所得税增加,上诉人的税后收入减少。原审未认定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克扣上诉人的工资实属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变更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中移动广东公司、中移动广州分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中移在线公司答辩称:本案事实清楚,原审判决有充分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
被上诉人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答辩称:同中移在线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其在劳务派遣公司广州市润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及在移动广州分公司工作期间的银行工资流水,拟证实上诉人从广州市润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到移动广州分公司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未发生变化,工龄应连续计算。上诉人还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其与被上诉人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被迫,若不签就不能继续工作,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被上诉人中移在线公司、被上诉人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诉人提交的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从上诉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可见,劳务派遣公司广州市润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移动广东公司是两家不同的公司,上诉人与劳务派遣公司广州市润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与被上诉人中移动广东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不存在将劳务派遣期间的工龄累计计算到新入职公司。关于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上日期显示都是2017年及之前形成。发送人的身份不确定。从内容上看,已经给了上诉人充分的考虑时间,上诉人所称的胁迫、欺诈不存在,与事实不符。即使微信聊天记录表述是真实的,也没有对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表述,上诉人主张不签劳动合同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不成立。被上诉人中移动广东公司、被上诉人中移动广州分公司质证意见同被上诉人中移在线公司和被上诉人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被上诉人中移动广东公司提交了其与劳务派遣公司广州市润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2015年劳务派遣框架协议》,拟证实劳务派遣公司广州市润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移动广东公司是两家不同的公司,两家公司之间是合法的劳务派遣关系。上诉人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对合法性不予认可。被上诉人中移动广东公司通过反向劳务派遣的方式规避劳动者的工龄。被上诉人中移动广州分公司、被上诉人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明显排除了上诉人的权利,在劳务派遣期间的工龄、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方面违反了劳动合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公平、合法性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中移在线公司、被上诉人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对被上诉人中移动广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离职的原因是否符合领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的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单方取消福利、降低工资待遇;2、单方制定绩效考核细则等规章制度,要求苛刻,扣罚过重,导致服务奖金过低;3、单方清除员工劳务工龄,员工未获得经济补偿。关于被上诉人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是否存在克扣工资及单方制作苛刻考核制度的行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虽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但发送人身份不明,亦不存在将上诉人权利排除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不予接纳。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单方制作苛刻考核制度、克扣工资、降低待遇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故原审未采纳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亦未支持上诉人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三个理由扣减工龄,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领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四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工资流水》、被上诉人中移动广东公司提交的《2014-2015年劳务派遣框架协议》均不予接纳。
上诉人要求四被上诉人为其补缴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审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芝羽
李燕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