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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天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72号
申请人: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康路与汇通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17347029Q。
法定代表人:刘正利。
被申请人:杭州天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52号1幢15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996574161。
法定代表人:卢晓飞。
原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天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5万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编号为HNLYBH20210016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天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