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2722号
原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康路与汇通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17347029Q。
法定代表人:刘正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瑶,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民,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信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堡上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745315XL。
法定代表人:熊炼,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139号(拉萨兵站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74192032X。
法定代表人:熊炼,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吸住中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267XP。
法定代表人:周敏,董事长。
原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信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权利。本案中原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常 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