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11民初10179号
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康路与汇通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71元,减半收取计40185.5元,由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