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95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星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9479382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6号A座3号楼C-1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桥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16531341K),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道新安社区月湖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景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WN6239),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大件路同发里2号楼北-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星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中桥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景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