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

0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鲁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0423执保87号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关于申请人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移送保全的相关手续,并按照(2020)豫0423民初1001-1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保全的内容实施。具体保全实施情况如下:
我执行局接到该案后,于2020年4月29日委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代为对被申请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怡景支行10×××63账户内的存款在803.5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0个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在平台回复我院,案件已办理,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已轮候冻结。
特此说明(诉中保全案件,裁定书由审判庭送达当事人)
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