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

***、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民初724号
原告:***,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顺天路小田安置区8栋2单元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2K69T。
法定代表人:田达贵。
被告: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北路9号中机工程大厦B座7层和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69493625H。
法定代表人:秦鹤鸣。
被告:彭平格,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
原告***与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彭平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新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