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民初724号
原告:***,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顺天路小田安置区8栋2单元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2K69T。
法定代表人:田达贵。
被告: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北路9号中机工程大厦B座7层和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69493625H。
法定代表人:秦鹤鸣。
被告:彭平格,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
原告***与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彭平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新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