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

***、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02民初12572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健,内蒙古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伟,内蒙古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9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69493625H。
法定代表人:秦鹤鸣,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J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34142125XE。
法定代表人:刘建勋,职务:总经理。
原告秦丽萍与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监理费965032.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21日之前的名称为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9月21日变更为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5月1日,原告***经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前一任法定代表人史宏玉介绍,挂靠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与扎鲁特旗第二中学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为1377965.16元。监理工程从2015年5月7日持续到2016年12月,原告为实际监理施工人,二被告均未参与工地管理。由于建筑商与发包方产生了纠纷,工程至今未验收。2021年3月1日,经扎鲁特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核定,已完工工程价款为64335503.00元,2021年3月9日扎鲁特旗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将监理费965032.55元汇至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账户。截止至今日,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多次索要,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以监理费已经拨付给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也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的送达地址,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缴纳案件受理费6725.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娟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路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