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2537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健,内蒙古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伟,内蒙古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9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69493625H。
法定代表人:秦鹤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群,系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J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34142125XE。
法定代表人:刘建勋,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娟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