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2263号
原告: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陆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内蒙古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住所地:不详。
负责人:刘建勋,经理。
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鹤鸣,总经理。
原告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与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咨询服务费10061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初,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在实施城投佳苑小区工程项目时,通过其分公司委托原告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提供预算编制服务,服务内容为原告制作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提供咨询服务,原告提供服务后,经双方经算,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于2020年4月5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载明欠原告预算编制费用为130610元,后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原告支付了服务费30000元,剩余服务费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民事案件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原告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的送达地址。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不应当予以受理,在受理后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广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