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82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95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平果城投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新安镇那**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与平果城投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存款;另查明本院(2022)桂1082执88号案已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及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待后处置。因案件仍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3)桂1082执21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