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

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江苏鑫科医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91民初2342号 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69493625H,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9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科医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502244913,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物产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创达公司)与被告江苏鑫科医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鑫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新创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鑫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新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投标保证金18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业间拆借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2月参与被告组织的中华药港核心区教育培训、生活配套区监理工程投标,并于2020年12月8日向被告指定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18万元。因原告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被告以此为由扣罚原告全部投标保证金。原告已经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承担了相应的违法后果,而被告的行为系利用其优势地位,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这种扩大情形与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对如何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和风险,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扣罚保证金的行为存在违法性,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鑫科公司辩称,答辩人不退还被答辩人投标保证金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被答辩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材料、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答辩人在案涉项目投标时提供虚假业绩材料,以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建筑面积在13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单项工程造价在8.5亿元以上”的得分要求;被答辩人违背招标文件关于“项目总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在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要求,虚假承诺,以取得中标资格;二、答辩人不退还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情形。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明确约定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靠)资质、提供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另招标文件第61页投标人承诺书中也写***投标全过程(含异议、投诉环节)出示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愿意无条件接受被取消预审(合格)资格、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被答辩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形式要求制作标书、作出承诺,说明被答辩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是认可的,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涉项目的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辩人作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药港”建设平台公司,严格履行国有公司的社会责任,招投标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且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不存在“利用优势地位,扩大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的情况。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被答辩人是一家专业的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作为投标方,对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投标保证金收取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投标方的投标行为符合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防范不合规的投标行为发生,被答辩人既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参与投标,其行为就应当受到招标文件的约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旦行为不合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要承担不予退还的后果,这是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招标文件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四、被答辩人提供虚假业绩的行为被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被答辩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但违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受行政处罚,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七条、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也应承担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综上,根据相关规定,被答辩人对其在投标中违背诚实信用和招标文件约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辩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被告江苏鑫科公司通过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中华药港核心区教育培训、生活配套区监理》招标公告。《中华药港核心区教育培训、生活配套区监理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载明对中华药港核心区教育培训、生活配套区监理(标段)进行公开招标,总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招标范围为施工及保修阶段的“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和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所有监理,最高限价900万元。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载明投标人不得使用在限制期限内的人员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投标,一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确需继续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应经已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建设局质安处备案,但最多不能超过三项工程且未在市区以外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第五条评分办法项下的5.2规定招标人将在中标后采用考察方式核实监理工程类似业绩,如经核实伪造经历及业绩证明文件者,按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如已中标或签订合同,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载明投标保证金18万元。总则3.4.4载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靠)资质、提供虚假承诺等违法行为;第三章评标办法2.2.3类似工程业绩(8分)规定2015年11月1日以来,监理企业承担过单项监理合同建筑面积在13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单项监理合同工程造价在8.5亿元及以上公共建筑监理项目的,有1个得2分,最高得4分。2015年11月1日以来,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过单项监理合同建筑面积在13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单项监理合同工程造价在8.5亿元及以上公共建筑监理项目的,有1个得2分,最高得4分。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与企业业绩不重复计分。同时载明招标人将在中标后采用考察方式核实监理工程类似业绩,如经核实伪造经历及业绩证明文件者,按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如已中标或签订合同,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承诺书中写明了“我单位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无条件接受被取消预审(合格)资格、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原告中新创达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进行投标,并于2020年12月8日向指定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180000元。2020年12月18日,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案涉招标项目进行公示,原告中新创达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他人提出异议,2020年12月21日,被告核实认为案涉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中新创达公司存在投标文件业绩与该业绩发布及公示媒介显示的内容不一致、虚假承诺(投标总监***有在监工程)的嫌疑。案涉项目评标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9日出具《评委复议意见书》结论为原告中新创达公司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虚假承诺,取消原告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2021年7月13日,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连开审告〔20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认为中新创达公司在中华药港核心区教育培训、生活配套区监理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虚假承诺行为。查明原告投标文件中的业绩:“长葛市人民医院新区分院门急诊医技病房综合楼工程监理”总建筑面积194065平方米、总投资9亿元,其实际总建筑面积124065平方米、总投资约5亿元;“商丘市传染病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工程监理”项目总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总投资8.7亿元,其实际总建筑面积约55000平方米、总投资约2.1亿元;“周口市中心医院新区医院一期建设项目第二标段监理”项目总监***,其实际总监为***,同时该项目处于收尾阶段,尚未完工,建设单位并未出具投标文件中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因此对中新创达公司处以42683元的罚款。2021年9月27日,原告中新创达公司交纳了罚款。 2021年9月29日,被告江苏鑫科公司出具《不予退还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情况说明》,载明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不予退还原告的投标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交的《中华药港核心区教育培训、生活配套区监理招标文件》、原告提交的银行电子回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电子汇款回单,被告提交的《异议书》核实情况说明及附件、《评委复议意见书》《不予退还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中新创达公司要求被告江苏鑫科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案涉项目的招标文件分别在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六章投标人承诺书等多处载明了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虚假承诺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对于不退还保证金情形招标文件的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条例法规等规定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但也均未禁止招投标人另行约定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被告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虽与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关于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的要求不一致,但是该56号令中也写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及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被告江苏鑫科公司作为招标人,有权根据案涉项目、监理市场实际情况设置相关投标资质要求和条件。原告按招标文件要求向被告提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即表示接受招标文件的规定,接受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约定和约束。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原告违反诚信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招标文件的规定,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投标,而原告在明知招标文件中规定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虚假承诺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仍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交纳投标保证金,对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结果原告是可预见的,也未超出其可控风险范围。被告收取180000元投标保证金符合关于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的规定,原告造成案涉项目招投标搁置,损害了招标人信赖利益、其他投标人机会利益,给招标人造成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物力成本等一系列损失,被告不予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并未明显加重原告的责任和风险。 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江 冉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