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482民初1371号
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6949362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汝州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路**文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6468661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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