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执2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众安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宁六路****。
法定代表人:黄春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业,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苏州釜谷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115、101、26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众安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釜谷温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苏0508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苏州釜谷温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众安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32000元、违约金10000元。二、被告***对被告苏州釜谷温泉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78元,减半后收取9339元,由两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债权数额暂计1551339元。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立案。
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5日、11月5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5部(本案均已轮候查封,查封期至2021年6月18日,届满后如需续封必须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由于上述汽车本案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6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3.2019年6月10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在本市各区被执行人州釜谷温泉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广建路20号2幢506室不动产(房产上设有抵押,且系与案外人共有,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至2022年6月19日,届满后如需续封必须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由于本案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故无法处置,如首封案件处置本案依法参与分配。
4.另经关联案件检索查询,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能实际执结。
5.2019年11月6日,本院电话联系了申请执行人并向其邮寄执行通告,告知本案财产查询和执行情况,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暂计1551339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材料、网络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通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执行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案无法处置或者无权处置的财产外,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建庚
审判员 顾建华
审判员 吴华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