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5执222号
中科公司与云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江苏云木养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360元,由云木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云木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云木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东东
审判员 刘建民
审判员 郭 辉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