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颐居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12财保103号
申请人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颐居置业有限公司、徐州颐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颐居置业有限公司、徐州颐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26422.41元人民币。申请人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1126422.41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颐居置业有限公司、徐州颐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6422.4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新磊
书记员  李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