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481民初108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宁六路606号30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358944710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金额为1352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