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众安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本院在执行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收入26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正坤
审判员 黄建中
审判员 阎 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