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执70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众安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苏0923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载明:被告***偿还原告江苏众安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9000元,并承担利息(其中本金69000元自2018年2月15日起,本金200000元自2018年9月2日起,均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计息)。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科(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
2、自2020年1月3日起,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及房产。
3、2020年3月14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阜宁县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名下苏J×××××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20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3日。
4、2020年4月10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阜宁县******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经向该村村书记了解,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已多年不回村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中
审判员 阎 萍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