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668号
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智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A1号楼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土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街车岭村***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广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街前进村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街车岭村***49号。
法定代表人:全千。
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智谷投资有限公司、***土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广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园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