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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武汉智谷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668号 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智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A1号楼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土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街车岭村***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广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街前进村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街车岭村***49号。 法定代表人:全千。 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智谷投资有限公司、***土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广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园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