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35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宁乡市城郊乡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张立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辉,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中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山月路洪山翠园2期70号。
法定代表人:周维,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82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申请,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案款履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82执353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 曦
审 判 员  谢寅斌
审 判 员  文 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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