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15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的银行存款153926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成
审判员 彭 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