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7620号
原告:欧召跃,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泽泓,广东泰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岐山南路10号128。
法定代表人:杨国明,职务经理。
第三人:广东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81号5号楼8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伟锋。
第三人:苏远强,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以上两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雯,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以上两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炜,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学容,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静,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欧召跃与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全力工程有限公司、苏远强、陈学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召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泽泓,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全力工程有限公司、苏远强、陈学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炜到庭参加诉讼,陈学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工伤认定情况。
2019年12月27日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穗番人社工伤认【2019】5581161号认定工伤认定书,认定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兴建设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苏远强、陈学容,陈学容雇佣欧召跃工作,欧召跃被安排在南村万博广场工地上班,2019年6月21日在搭脚手架时致腰部受伤,经核查认定为工伤。
二、就医治疗情况。
2019年6月21日至25日期间,欧召跃在广州市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欧召跃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5月14日,欧召跃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就诊,开具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医疗费为234.48元;2020年5月28日,欧召跃到广州市荔湾区中医医院就诊,开具收费票据,医疗费为132.6元。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2020年7月4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认定,欧召跃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欧召跃申请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因不服初次鉴定结果,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
四、申请仲裁的时间:2020年8月24日。
五、仲裁请求。欧召跃提出如下劳动仲裁请求:
1.桥兴建设公司支付医疗费15366.5元(2020年5月14日门诊医疗费234.48元、2020年5月28日门诊医疗费132.6元、后续医疗费15000元);2.桥兴建设公司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6月25日、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9日、预计后续拆钢板需要住院的十天(尚未发生,具体时间不清楚),共60天住院伙食补助6000元;3.桥兴建设公司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预计拆钢板需要停工留薪期一个月(尚未发生,具体时间不清楚),停工留薪期工资74438元;4.桥兴建设公司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6月25日、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9日、预计后续拆钢板需要住院的十天(尚未发生,具体时间不清楚),共60天护理费9000元;5.桥兴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8242元;6.桥兴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3804元;7.桥兴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65850元;8.桥兴建设公司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6月25日、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9日家属去医院陪护的交通费1000元;9.桥兴建设公司支付鉴定费440元(初次伤残鉴定390元、因不同意第一次等级鉴定,第二次申请等级鉴定350元,但是申请人酌情只要求440元);10.撤销欧召跃与苏远强、陈学容签署的《和解协议书》。
六、劳动仲裁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穗番劳人仲案【2020】9933号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桥兴建设公司一次性支付欧召跃2020年5月14日门诊医疗费234.48元、2020年5月28日门诊医疗费132.6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桥兴建设公司一次性支付欧召跃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9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桥兴建设公司一次性支付欧召跃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3552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桥兴建设公司一次性支付欧召跃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9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500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桥兴建设公司一次性支付欧召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5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3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880元;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桥兴建设公司一次性支付欧召跃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七、驳回欧召跃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其他情况。
2019年9月申请人与苏远强、陈学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已产生的医药费52317.06元,苏远强支付28620元,陈学容支付5171.32元,其余的18525.74元先由申请人自行垫付,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
八、欧召跃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医疗费15366.5元(2020年5月4日门诊费234.48元、2020年5月28日门诊医疗费132.6元、后续医疗费15000元);2.被告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6月25日、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9日、预计后续拆钢板需要住院十天(尚未发生,具体时间不清楚),共60天住院伙食补助6000元;3.被告支付2019乃6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预计后续拆钢板需要停工留薪一个月(尚未发生,具体时间不清楚),停工留薪期工资74438元;4.被告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6月25日、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9日、预计后续拆钢板需要住院十天(尚未发生,具体时间不清楚),共60天护理费9000元;5.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8242元;6.被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3804元;7.被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65850元;8.被告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6月25日、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9日家属去医院陪护的交通费1000元;9.被告支付鉴定费440元;10.撤销原告与苏远强、陈学容签署的《和解协议书》;11.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一、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欧召跃诉请桥兴建设公司承担责任,桥兴建设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已发包给广东全力工程有限公司,应由广东全力工程有限公司担责。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穗番人社工伤认【2019】5581161号认定工伤认定书,认定桥兴建设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苏远强、陈学容,陈学容雇佣欧召跃工作,欧召跃被安排在南村万博广场工地上班,经核查认定为工伤。桥兴建设公司并未对该工伤认定书提起复议或诉讼,现欧召跃诉请由桥兴建设公司承担案涉工伤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桥兴建设公司的该项抗辩依据,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医疗费问题。欧召跃请求桥兴建设公司2020年5月14日门诊医疗费234.48元、2020年5月28日门诊医疗费132.6元,系工伤后续医疗费,桥兴建设公司理应支付上述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欧召跃请求桥兴建设公司支付后续医疗费15000元,因尚未实际发生,对此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欧召跃在庭后提交的补充证据,以证实其为取出内固定装置,产生了医疗费13660.2元。对于该部分新产生的费用,欧召跃应当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院不予处理。
三、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欧召跃的入院治疗期间为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共计50天)。此住院期间开始在2019年7月1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延续至2019年7月1日后,应仍按原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即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的70%执行。因此,对于欧召跃请求桥兴建设公司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00元(70元/天×50天)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后续拆钢板需要住院的10天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实际的工作情况,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以欧召跃受伤时正在适用的广东省201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320元的百分之六十即5592元/月,作为本案的计算标准。因此,对于欧召跃请求桥兴建设公司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共计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3552元(计算公式:5592元/月×6个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欧召跃主张的超出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欧召跃主张的后续拆钢板需要休息1个月,要求该1个月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欧召跃请求桥兴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512元(计算公式:5592元/月×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368元(计算公式:5592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880元(计算公式:5592元/月×15个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请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家属去医院陪护的交通费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鉴定费的问题。欧召跃要求桥兴建设公司支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合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再次鉴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撤销欧召跃与苏远强、陈学容签署的《和解协议书》问题。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欧召跃与苏远强、陈学容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属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另循途径解决,故对欧召跃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欧召跃支付2020年5月14日门诊医疗费234.48元、2020年5月28日门诊医疗费132.6元;
二、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欧召跃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9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00元;
三、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欧召跃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3552元;
四、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欧召跃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9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500元;
五、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欧召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5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3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880元;
六、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欧召跃支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七、驳回欧召跃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