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3财保87号
申请人: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丰县富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志高,系总经理。
申请人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保险人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保险人为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2276003900837163617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