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1023执749号
申请执行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丰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3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相关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局、车辆管理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9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9.1294万元,截至2020年9月17日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19.129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建生 人民陪审员  平长树 人民陪审员  赵 群
书 记 员  万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