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赣0482民初9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地址:永修县新城西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159626646W。
法定代理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
被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共青城市。
原告****被告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修二建)脱落、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永修二建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其于2014年10月29日在从事脚手架作业过程中被上方落下的物件砸中从10余米高空跌落致伤,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就其余赔偿款项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永修二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住宿费等共计121,037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同意变更诉请以及案由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0,000元,其中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被告***支付20,000元,被告***支付10,000元;上述款项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721元,减半收取1,360.5元,由被告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于2018年2月15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春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盛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