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共青垒旺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82民初701号
原告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159626646W,地址:永修县新城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共青垒旺创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5584794360,地址:共青城工业园工业大道以东、南纬三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罗丰。
原告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共青垒旺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