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工联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盛世俊德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终7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盛世俊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开明路金冠大厦主楼**层。
法定代表人:张祖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凌,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彬,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培梅,女,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彬,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长青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刘育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强,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洪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胜大厦**楼**室。
法定代表人:桂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颖,湖北昊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电工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号华清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昌勇,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盛世俊德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俊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培梅、武汉长青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市洪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电工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死者吴某车辆并非盛世俊德公司提供,系其自带,且盛世俊德公司按车辆运输次数及任务完成结果向吴勇结算费用,不同于雇佣关系中按规定时间凭借劳务付出付酬的形式,吴勇与盛世俊德公司之间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一审认定双方形成雇佣法律关系错误,双方之间应为运输合同关系。故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盛世俊德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行
审判员 龚治国
审判员 叶 欣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