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喆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喆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尚丰茶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3民初1122号 原告: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茶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