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17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卓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张明硕。
被执行人沈丘县森博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丘县冯营乡天齐庙行政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坤峰。
被执行人李坤峰,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河南卓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沈丘县森博木业有限公司、李坤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105民初1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丘县森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卓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2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万元为基准,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南卓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沈丘县森博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权利人河南卓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沈丘县森博木业有限公司、李坤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卓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