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0928行初57号
原告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任砦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原告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