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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与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治与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6585号
原告**治,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砦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治撤回对被告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2057元,由原告**治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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