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民特279号
申请人郑州市荣惠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升龙金泰成建材家居广场A区1馆1层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任砦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州市荣惠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郑州市荣惠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郑州市荣惠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9788元,于2017年3月1日前付清。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