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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科达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9889号 原告:信阳市科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上天梯管理区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信阳市科达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信阳市科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信阳市科达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科达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计281元,由原告信阳市科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