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9889号
原告:信阳市科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上天梯管理区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信阳市科达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信阳市科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信阳市科达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科达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计281元,由原告信阳市科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