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201财保8号
申请人:新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园中苑路8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229502092E。
法定代表人:易春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河,新疆嘉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新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5264.7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5264.7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96元,由申请人新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谢桂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番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