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现用名河南沃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300939,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楼****。
被执行人:焦作万合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69489954XE,住所地焦,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幸福路**v>
法定代表人:**。
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与焦作万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焦作万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24500元。因焦作万合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裁定,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焦作万合置业有限公司有焦作市修武县幸福路86号东方花园5幢1单元601号房屋(产权证号:城字第××号),经变价处理,该房屋作价28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本案部分债务。
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焦作市修武县幸福路86号(幸福路中段南侧)的房屋(产权证号:城字第××号),该房屋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85000元(含评估费4028元、公告费260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15629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轮候查封房屋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万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