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3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楼****。
法定代表人:曹力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白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楼**v>
法定代表人:郑石恒,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空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白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7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沃德空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沃德空调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履行完毕。1.根据双方签订的《郑州市彩虹花园5#楼中央空调工程合同》的约定:“逾期不进行验收和签字则视为验收合格。如甲方不经验收而使用设备视为乙方工程验收合格。”沃德空调公司在工程竣工后立即发出竣工报告,白马公司不仅没有在竣工报告上签字,反而将设备投入使用四年,从未提出过任何口头或书面的问题。依据双方约定,白马公司的行为应视为验收合格。2.沃德空调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5月10日的通话录音,证明多次向白马公司项目负责人马申电话通知催收欠款,沃德空调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光盘、图片等诸多证据,足以印证沃德空调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场开工、设计图纸,完成了安装工作。(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于2014年5月2日签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沃德空调公司从未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并未授权派人解除合同,原判决无视上述事实,判决解除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实属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三)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而原判决只判处合同解除,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只字未提,实属判决不合理。(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审理程序明显不当。二审期间,沃德空调公司申请法院勘查现场,因在客观上难以自行取证去收集该证据信息,已经将该证据线索提交法院,二审不予准许该调查取证申请,不仅在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五)沃德空调公司已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白马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完毕,违约方支付另一方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赔偿对方损失。”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白马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沃德空调公司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履行完毕,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了施工,再证明完成的工程已经达到了竣工验收标准。但是沃德空调公司提交的证据仅限于视频材料、照片、催款通知书,这些证据无法准确地证明其已经完工的工程量,也无法正在证明正在使用的工程系其施工。沃德空调公司二审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没有白马公司的签字确认,无法达到证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标准,故沃德空调公司请求白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沃德空调公司诉称,其已经向白马公司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验收报告交付的人员、地点、时间、地点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施工资料,故沃德空调公司认为应当根据《郑州市彩虹花园5#楼中央空调工程合同》的约定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沃德空调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仅能证明其多次向白马公司项目负责人马申催收欠款,但是并不能直接证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沃德空调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光盘、图片等,仅能证明约定进场开工、设计图纸,不能证明其完成了全部图纸的安装工作。(二)关于合同是否存在解除情形的问题,双方对该合同的履行情况存在较大争议,沃德空调公司称其已施工完毕,但其对该主张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该合同目前处所的状态已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故一审判决支持白马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三)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问题,因为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解除的原因及造成损失的数额,故沃德空调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四)关于程序问题,沃德空调公司请求法院现场勘查,但是现场勘查仅能确认涉案工程的现状,并不能证明现状下的工程全部由沃德空调公司施工,是否进行现场勘查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结果,故原审未准许进行现场勘查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五)关于白马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沃德空调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按照合同完成了约定的工程量,也没有证据证明白马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事实,故沃德空调公司请求白马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沃德空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 方
审判员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苗振林
书记员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