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460号
原告:青岛西合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东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P6P713。
法定代表人:庄保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公,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安宝,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第三人:青岛正昊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1399号海上罗兰8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BTDT2D。
原告青岛西合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青岛正昊翔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21年7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西合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西合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卿
审判员 刘德强
审判员 曹方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逄锦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