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9民初2306号
原告:***,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区丰达道甲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富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