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港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3383号
申请人:天津港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4903X8。
法定代表人:刘树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区丰达道甲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3279597XP。
法定代表人:王毅,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1945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畅
书记员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