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民初81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毅,系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红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5,391,754.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7月28日,将公司名称由天津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8月,原、被告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白城市乘风路、振兴街道路市政工程项目由原告承包。合同订立后,原告组织施工,至2018年10月21日,经双方确认,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为5,391,754.00元。但至诉前,被告仍未给付该款项,双方就此不能协商一致,故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的是三项工程,被告在答辩中称,三项工程是一起拨款,不能分清是哪一个工程的款项,故,原告单项起诉无法查清给付工程款的事实,应三项工程一起结算。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71.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