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02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白城市洮北区。 申请人:***,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白城市洮北区。 被申请人: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12011173279597XP。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天津农商银行张家窝支行,账号:90XXX66。申请人***、***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天津农商银行张家窝支行,账号:90XXX66,冻结金额1,599,84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