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2民初5640号
原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张秉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新概念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八滩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新概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鼎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新概念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0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原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陈亚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