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鼎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2民初5640号
原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张秉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新概念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八滩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新概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鼎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新概念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0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原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陈亚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