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罗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淮法执字第112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伟红。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淮法民初字第0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4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该款时止,由被告承担80%的利息损失);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8.45万元,人员工资8万元,合计136.45万元;驳回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685元,由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9元,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676元。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淮中民终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法定代理人**现已被判徒刑,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被区政府成立的资产管委会接管,目前正在处置中,尚未变现。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文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相关资产由区政府成立的河济公司资产管委会接管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淮法民初字第04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龚媛